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适应上海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展览业市场秩序,提高展示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确保展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相关定义
本细则所称展示工程,是指在各类展会(包括综合性展会、专业性展会、展销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会议论坛活动(包括会议论坛和节庆、庆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的室内外空间,利用实物、模型、装饰材料、各类型材等,通过文字、图片和声、光、电等技术手段,进行创意设计、特殊装饰、安装搭建、装修装潢、器材和道具制作等经营活动。
资质等级认定标准中的基础性指标,是申请展示工程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先决条件,只有满足基础性指标要求的企业,方可申请对应资质等级。
引导性指标,既是针对展示工程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申请企业提出的指导要求,也是评价相应资质等级申请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资质等级评定标准是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展示工程企业设计和施工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公共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和资质等级认定的重要依据。凡涉及展示工程相关业务经营,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协会会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工作,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协会对获得展示工程资质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 资质等级认定标准
第五条等级划分
展示工程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认定标准
1、基础性指标
1)本行业从业5年及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独立成文的日常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工程管理制度(不涉及施工业务的除外)。
3)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均经审计,且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等纳入“黑名单”。
6)积极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2、引导性指标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资产总额达到2,000万元。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或加工和仓储用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
3)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性较高,已通过ISO管理体系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
4)企业财务管理合规,近三年财务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5)专业技术团队稳定,企业专职设计师和工程师人数合计不少于10人。
6)专业人才配备充足,与主营业务经营有关的中、高级职称(包括但不仅限于会展管理、展示设计、工程建筑、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合计达5人,其中获得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会展业中、高级水平认证的人员合计不少于3人。
7)近三年内,企业承接的展示工程项目业绩符合如下要求:
① 承接过诸如进博会等国家级会展项目;
② 独立承担的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工程项目面积合计达15,000平方米;
③ 独立承担的100万元以上的展示工程项目金额合计达1,000万元。
8)合法依规经营,近五年内,企业未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产生信用负面记录。
9)近三年内,企业在展示工程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或权威机构好评。
10)积极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和绿色会展相关要求。
(二)二级资质认定标准
1、基础性指标
1)本行业从业3年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制度内容基本涵盖日常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3)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均经审计,且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等纳入“黑名单”。
6)积极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2、引导性指标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上一年度资产总额达到1,000万元。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或加工和仓储用房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
3)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意识较强,已申请ISO管理体系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
4)企业财务管理较为规范,近三年中有两年的财务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5)专业技术团队稳定,企业专职设计师和工程师人数合计不少于6人。
6)专业人才配备情况良好,与主营业务经营有关的中、高级职称(包括但不仅限于会展管理、展示设计、工程建筑、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合计达3人,其中获得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会展业中、高级水平认证的人员合计不少于2人。
7)近三年内,企业承接的展示工程项目业绩符合如下要求:
① 承接过经UFI审计认证的国际展会项目;
② 独立承担的5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工程项目面积合计达8000平方米;
③ 独立承担的50万元以上的展示工程项目金额合计达500万元。
8)合法依规经营,近三年内,企业未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产生信用负面记录。
9)近三年内,企业在展示工程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等方面表现良好,获得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或权威机构好评。
10)积极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和绿色会展相关要求。
(三)三级资质认定标准
1、基础性指标
1)本行业从业1年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有成文管理制度,制度内容涉及日常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过审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1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等纳入“黑名单”。
6)积极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2、引导性指标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或上一年度资产总额达到300万元。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加工和仓储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3)企业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近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财务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4)专业技术团队稳定,企业专职设计师和工程师人数合计不少于3人。
5)有专业人才储备,与主营业务经营有关的中、高级职称(包括但不仅限于会展管理、展示设计、工程建筑、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合计达2人,且有获得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会展业中、高级水平认证的人员。
6)近三年内,企业承接的展示工程项目业绩符合如下要求:
① 独立承担的1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工程项目面积合计达1500平方米;
② 独立承担的10万元以上的展示工程项目金额合计达100万元。
7)合法依规经营,企业上一年度未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产生信用负面记录。
8)近三年内,企业在展示工程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等方面表现良好,获得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或权威机构好评。
9)积极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和绿色会展相关要求。
三、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参评资格及原则
(一)从事展示工程相关业务的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均可申报参评。
(二)展示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参评、自主申报”的原则。
(三)各参评单位须自觉遵守并维护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行承担因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失真或无效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参评申报材料
参评单位需根据相关要求,向协会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但均须加盖公章)(标注*的为必要材料;其他为可选材料,参评单位有则提供):
1、参评申请书(协会提供格式文本)*;
2、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协会提供格式文本)*;
3、信息申报表(协会提供格式文本)*;
4、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尚未实现“三证合一”的单位须另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公用房、仓库、加工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完整版企业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日常管理、业务管理、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度*;
7、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及高管人员工作简历*;
8、ISO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与主营业务经营有关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中/高级会展师、会展管理师、会展策划师、展示设计师、室内设计师、工程师、建筑电焊工、装饰美工师、舞美总监、会计师、经济师、一/二级建造师等。
10、最近一个月企业社保缴费证明*;
11、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合同;
12、近三年企业承接的展示工程项目合同(请自行对标申请的资质等级认定标准提供)*;
13、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刚满一年的,只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4、企业近三年获得的各项正面评价材料,包括荣誉证书、客户满意度评价等。
15、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绿色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制度文本、案例说明等)。
第八条 评定程序
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对参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协会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调研测评,出具报告后,经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专家组审评,由协会最终确定资质等级评定结论。
第九条 公示结果
评定结果在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刊物、网站等予以公示,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 资质管理
第十条 资质有效期
(一) 资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复评并换发证书。
(二)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自觉申请复评,逾期失效。
第十一条 企业责任
(一)取得资质等级的企业,在进行展示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环保节能的安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资质等级的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操作的企业施工。
第十二条 变更信息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时,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相关处罚
获得资质评审的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处以书面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等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扰乱、危害展示工程行业市场秩序及健康发展环境;
3、人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由于未投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5、侵犯知识产权;
6、进行虚假或不实宣传;
7、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并用以承揽业务或宣传;
8、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复评或不按协会章程缴纳有关费用;
9、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一年。
第十四条 其他
资质等级评定是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对参评单位综合能力及信誉的认可,超越评定认可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均由参评单位自行负责。
五、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
本细则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修订,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