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网上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的转办函件;
	3、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职证明等;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7、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先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系统填报申请资料,提交上报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通过系统接收和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转办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4、领取证书:变更决定作出后企业可直接到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或邮寄送达证书。
	十一、审批时限
	(一)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